审判琐记:如何让你的判决结果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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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只是第一步,法官并不需要迎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但是如果发现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还是应当有意识的加以引导,让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向判决结果靠拢。
一是当庭查清事实。前些年不少法官都存在一种倾向,那就是轻视庭审,把庭审叫做“走程序”,草草了事,而把查清事实的过程放在庭审之外。为此院里狠抓庭审评查,一些一线法官不理解,觉得我把案件事实查清就可以了,庭审可有可无。院里专门就此进行了解释,当时我还在办公室,对此印象深刻,其中一种理由是如果能够在庭审中将案件事实全部查明,当事人就会对案件结果有一定的预判,容易接受调解,调解不成也容易接受判决结果。相反,如果庭审走过场,庭下查事实,不仅浪费时间拖延审限,而且当事人不容易对案件事实有全面客观的了解,对判决结果的预期容易出偏差,进而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
二是主动加以引导。常说政治思想工作应当做到“润物细无声”,法官引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应如此,如果感到当事人可能对判决结果不理解,应当在判决发布前,适当向当事人予以说明和暗示,让当事人对于法官的审判思路有一定的了解和理解,对判决结果有相应的心理准备。例如审理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官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类案件比较简单,被大家称为“离婚判驳案件”,但是此类案件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也不能简单驳回了事,毕竟不是每个原告都能理解法官的判决结果,法官应当予以引导。曾有人向家事法官提出建议,既然离婚判驳的案件比较简单,能不能全部都当庭宣判,家事庭经讨论没有采纳这项建议,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原因是应当在庭审和宣判之间留出一定时间,一方面用于引导离婚心切的原告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容易使原告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情绪。我曾审理过一件离婚判驳案件,原告离婚心切,但又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庭审结束后特意把原告留下进行释明。经释明原告表示可以接受判决,但称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都是被告掌管双方收入,原告怀疑被告向其母亲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移了存款,要求法官调证。我考虑一下觉得这个要求不过分,于是按照原告要求调取相应的银行流水,发现并不存在原告所讲的情况,原告看完证据有些失望,但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原、被告均没有上诉。
三是善用第三方力量。当前法官审理案件的一大难题是很多当事人不信任法官,因此一些案件中法官出面去引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效果未必好,有必要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哪些第三方呢?一是律师,相对于法官,当事人更信任自己聘请的律师,而律师因为职业素养往往能够对法官的判决结果有一定的预判和理解,因此,同样的话,律师说出来,当事人更能接受,顺便说一句,真心觉得法官和律师没有对立的必要,很多案件,如果能够互相配合,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双方的工作都能顺利开展,一举两得;二是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等,这一类人身份、地位更贴近当事人,相对中立,当事人也容易信服;还有一类比较特殊,是请托的人,现实中确实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委托中间人向法官说情,甚至有原、被告均委托中间人说情的案件,有的法官特别是老法官反过来利用中间人去作当事人的工作,一手托两家,把案子结的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让双方都能接受。当然,这种做法有踩红线的嫌疑,真心不推荐。
审判是和人打交道的工作,按照官话就是干一行爱一行,按照老话就是干啥就得琢磨啥,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下一番力气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努力让当事人最大限度的接受审判结果,深感自己离这个目标差得很远,还需更加努力,在此与大家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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